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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6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9]2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6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09]260号

2009年11月26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贸易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的精神,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的文件要求,我省制定了《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优化整合,满足群众基本卫生需求,保障人民基本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人民基本药物需求和安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个人负担。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宏观调控,体现公益性质,促进公平公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制度建立和推进应与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要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使制度实施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工作目标。2009年,在30%的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确定本省基本用药范围
  (四)明确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授权颁布。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确需配备、使用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颁布,并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五)确定增加的非目录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机构增加配备、使用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品种和数量,应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按照防治必需原则,结合本省用药特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要求、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省卫生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省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从严把握政府举办基层卫生机构增加配备、使用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品种和数量。
  (六)调整增加的非目录药品。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结合本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调整本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机构增加配备、使用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品种和数量,增加的药品品种应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做好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的动态调整管理,不断优化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类别与结构比例。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初期,结合试点工作,适时组织调整。

  三、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
  (七)确保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优化整合,健全便民惠农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不断提高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的保障能力。完善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八)规范基本用药采购配送。将基本药物目录纳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精神及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计划生育药具、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外,须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信用原则,统一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具体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加强中标药品购销管理。在基本药物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中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每份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地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支付货款;生产企业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并遵照合同按时、足额供应;配送企业认真履行相关服务,及时配送,保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需要。
  (十)完善基本药物作价政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零售指导价格。政府举办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销售价格,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物价局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并按药品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按药品加成作价的政策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示。要积极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避免企业恶性竞争。

  四、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十一)建立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医疗卫生机构须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提供给患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确因防治需要,可按规定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应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省卫生厅结合工作实际,按分级分类原则确定。医疗机构要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处方行为,加强用药监管,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
  患者也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超市门店药柜购买药物。零售药店、超市门店药柜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十二)健全基本药物报销支付措施。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及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用药范围,并着力拉开基本药物(含非目录药品)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减轻群众基本用药个人支付负担,鼓励基本药物优先使用,不断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十三)完善基本药物使用保障政策。加快健全以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政府举办基层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等合理的收支增减因素,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后的财政补偿政策,确保其正常运行。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财政补助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共同制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于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和安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之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大投入,落实措施,确保该项制度的全面实施。
  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省级成立由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的省基本药物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在购销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审核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增加的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督导各地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省基本药物领导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地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制定、协调、审核和基本药物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
  (十五)加强监管,注重评估。要完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应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十六)加强宣传,稳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涉及生产、配送、定价、配备使用、报销以及零差率销售政策等各个环节。要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全社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各地应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动态掌握各地制度实施运行情况,全面分析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不断总结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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