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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02

发文字号

琼卫基妇[2009]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02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卫基妇[2009]30号

2009年6月2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工作的开展和规范从业人员的管理,现将《海南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规定,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员须经技术资格考试考核,取得技术资格,依法开展技术服务的规定,为促进我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工作的开展和规范从业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一)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含诊断),厅管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结扎、终止妊娠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人员考核许可及机构审批许可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
  (二)婚前医学检查、助产、结扎、终止妊娠等母婴专项技术的人员考核许可及机构审批许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二、考核范围与报名条件
  (一)省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
  1. 考核对象:
  产前筛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申请从事该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
  新生儿疾病筛查(遗传代谢病):申请从事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技术服务工作的医务人员。
  新生儿听力筛查:申请从事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的医务人员。
  2. 报名条件:
  (1)医师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护士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护士资格;
  (3)医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具有一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临床经验;
  (5)近三年内无医疗事故差错发生;
  (6)医德医风良好。
  3. 报名办法
  可从省卫生厅网站上(https//fbya73885254e69741b484bd1e98365ac821hqcwqfu00q5q96bbn.fizh.ncu.cwkeji.cn:8080/)下载《海南省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试审批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个人资料,附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背面用正楷写上本人工作单位及姓名),经所在单位审批后送市县卫生局审核;厅管单位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卫生厅基妇处。
  (二)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依照琼卫基妇[2009]24号文件要求在年内开展考核工作。
  厅管单位助产、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报名条件与市县相同。

  三、考试考核内容
  分为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
  (一)理论考试:除各专项技术考核相关专业知识以外,各项考核均加考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相关内容。
  (二)技术操作考核:产前检查与诊断、助产技术、母乳喂养适宜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适宜技术等。

  四、时间安排
  (一)省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考核许可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报名工作,7~8月份进行考试,机构审批许可于12月底前完成。
  (二)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考核工作,由各市县根据琼卫基妇[2009]24号文要求如期开展。

  五、考前培训
  考试前可进行培训,省卫生厅将委托省妇幼保健院相关的培训工作,考生自愿参加,市县人员培训由卫生局安排。

  联系人:谢慧颖、黄翠敏、汤城毅;联系电话:65388352、66523555;
  电子邮箱:0898jf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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