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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浮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19

颁发部门

广东省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5年6月19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云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现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定原则
  根据我市参保人员药店购药的服务需求及个人医保账户支付能力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准入”的原则,合理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报资格
  申报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营业场所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
  无销售生活用品、食品、化妆品等商品的(具“械字号”、“食健字号”、“卫消字号”等商品除外),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可按5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确定。
  (二)营业场所内须设置药品专区(可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用品等),药品专区面积占营业场所使用面积比例达70%以上。
  (三)经营基本药品数量:西药(国药准字H类)和中成药(国药准字Z类)品种合计在1200种以上,中药饮片品种在300种以上(不同厂家不同剂型的同一类药品只统计为一种)。
  (四)其他资格条件应符合《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云人社发[2012]359号)规定。

  三、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零售药店,应认真填写《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规定样式填写的,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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