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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专项、通用名化学药发展专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08

发文字号

冀发改技术[2013]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08

颁发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专项、通用名化学药发展专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技术[2013]53号

2013年1月8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局,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专项、通用名化学药发展专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34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拟申报项目单位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为2013年2月20日前,准备项目实施方案一式十五份(附电子版),以联合行文方式将项目实施方案和电子版Excel项目统计表(在https//www hbdrc gov cn中通知公告栏下载)报送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9份),省财政厅(2份),省工信厅(2份),省卫生厅(2份)。我委将会同相关厅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筛选。

  二、项目实施方案需委托具有乙级专业资质以上的咨询或设计机构编写(格式在https//fbyaf56e8e0015cf4f959077dc3acbb0e1e4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中通知公共栏下载)。

  三、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项目的建设条件和申报单位的综合实力,并对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及有关附件审核同意。

  四、根据《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的要求,申报项目需提供节能登记表或有资质单位编制的节能专项报告的审查意见。

  联系人: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杜斌0311-88600503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刘真0311-66651281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处杨喻晓0311-87803220
  省卫生厅科教处刘琳0311-85989865

  附件: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专项、通用名化学药发展专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342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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