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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0

发文字号

内药采组发[2009]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采购领导小组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药采组发[2009]1号

2009年12月10日

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政府纠风办、卫生局、发改委(局)、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盟市各直属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自治区政府纠风办会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依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含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监督工作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级监督管理的办法,所有过程必须在各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纠风、卫生、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经委、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承担。

  第六条 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核实处理。
  (一)纠风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以及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其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合理用药执行情况,并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及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情况;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采购合同执行,对不执行合同的医疗机构领导人实行问责;依照《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三)发改委负责对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有关药品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网上集中采购前的合法资质审查;依法对取得挂网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药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由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参加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所获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认定。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取得挂网资格企业和医疗机构依法参加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要求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依法查处交易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同欺诈以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各项医保费用
  (七)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八)经济贸易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九)纠风、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诚信体系进行考核和评价,并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医疗机构

  第七条 医疗机构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二)必须组建药事管理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编制基本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定期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采购质优价廉的品种。
  (三)采购药品(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系统完成,不得采购挂网目录外药品。
  (四)严格按“备案采购药品”规定程序采购未纳入采购中标目录中用量少的特殊专科药品或临床急抢救药品。
  (五)购进的药品,必须建立完整的购进验收制度,验明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合法票据和药品合法生产批件及质量合格证明等资料,并逐批做好验收记录;医疗机构必须为购进的药品提供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的仓储条件;购进的药品必须存放在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并按药品储存温、湿度要求设有常温库(房)、阴凉库(房)、冷库(房)和避光、通风、防鼠、防蝇虫、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
  (六)严格执行挂网药品的价格。
  (七)必须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并严格执行购销合同;基本药物的货款应在收到药品之日起60日内结清,其他药品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90日内结清。
  (八)不得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不得以“赞助费”、“科研费”、“进药费”以及“开单提成”、“科室提单费”等各种名义收受商业贿赂。
  (九)如发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辖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第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第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追究该医疗机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相关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取消该医疗机构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将违规违纪记录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行风评议等有关考核记录。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七)款规定的,由纠风、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查处,一次违规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对该医疗机构全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三次违规的,追究该医疗机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相关责任,取消该医疗机构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将违规违纪记录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行风评议等有关考核记录。
  (三)违反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追究该医疗机构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相关责任,取消该医疗机构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将违规违纪记录纳入医疗机构评审等有关考核记录。
  (四)违反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及生产商、经销商的责任,引发医疗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五)违反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的,由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六)违反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的,由监察(纠风)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医疗机构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 药品生产企业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资格审核认定后,方可参加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二)不得以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或虚伪承诺,骗取挂网资格。
  (三)一旦公布列入采购挂网候选品种目录的药品,自领取挂网候选品种通知书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不得自行弃标和无不可预见因素而不供货。
  (四)按网上公布的挂网药品品种目录所注明的药品剂型、规格、包装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在网上集中采购不得自行涨价和变更药品剂型、规格、以及包装规格;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药品信息变更,须向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由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核实,报自治区发改委确认相应价格后进行更新。
  (五)必须与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签订并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同时按规定给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开具发票。
  (六)取得挂网候选品种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应选择资质符合要求、具有配送能力和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药品,未经批准不得在自治区辖区内设置库房,必须按照药品质量要求的储运条件配送药品,保证医疗机构(包括边远地区医疗机构)药品的及时配送。
  (七)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内蒙古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承诺书并领取挂网候选品种通知书;按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规定的标准向内蒙古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缴纳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服务费。
  (八)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
  (九)如发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辖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十)遵守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第十条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取消该药品生产企业参加当年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发现有该行为的,要求该药品生产企业以中标价供应该药品,对拒不履行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三)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对自行弃标的,直接将该药品生产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对无不可预见因素拒不供货的,一次违规的,对该药品生产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限期整改;三次违规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四)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对提供质量不合格药品的,直接将该药品生产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由此产生医疗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对不按挂网候选目录中注明的药品剂型、规格、包装规格、价格供应合格药品的,一次违规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五)违反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违反第十条第(六)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一次违规的,对该生产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限期整改;三次违规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七)违反第十条第(七)款规定的,由发改委、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一经核实,先对该生产商给予书面提醒,若在提醒期尚未缴纳有关费用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八)违反第十条第(八)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取消该药品生产企业所有品种中标资格,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药品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参加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质审核认定后,方可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二)应按时确认网上医疗机构的订购信息,及时按网上公布的采购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药品剂型、规格、包装规格和价格配送合格的药品;不得因采购量小、金额少拒绝配送;不得影响临床用药。如在采购周期内需要变更配送企业信息,必须提前30日向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核实后进行更新。
  (三)药品配送要求:节假日照常配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必须按照药品储存运输条件储存和配送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四)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签订并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为医疗机构开具发票。
  (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有关协议。
  (六)接受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承担所委托中标品种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所有医疗机构(包括边远地区)进行即时配送。
  (七)接受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该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进货,不得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进货。
  (八)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
  (九)如发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辖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十)遵守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取消该药品经营企业当年所有品种配送资格,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接受其在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配送申请。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一次违规的,对该药品经营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二次违规的,取消其当年所有品种配送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的,取消其所有品种配送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接受其参加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影响临床抢救用药的,承担相应医疗事故责任。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四)、(五)、(六)、(七)、(八)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取消该药品经营企业当年所有品种配送资格,并在网上公示,两年内不接受其参加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组织实施全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
  (二)制定并遵守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及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建立并维护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信息系统,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为集中采购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支持。
  (三)建立工作保密制度。对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过程中各种信息和数据应进行保密,并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数据保存期限3年,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数据,必须备份,并交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监察厅驻卫生厅监察室和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一份。
  (四)未经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不得擅自发布任何信息和更改挂网数据。
  (五)除发改委审批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发现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及时纠正和处理有关问题。
  (六)建立完善的网上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对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并上报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遵守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采购工作被动局面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纠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透露招标保密期内有关信息和数据,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纠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擅自更改挂网数据和信息,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因监控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的,由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备案采购药品必须为未纳入采购中标目录中用量少的特殊专科用药(无中标药品可替代)或临床急抢救用药。医疗机构经单位审核后,必须以书面申请经辖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再将盖有辖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书面材料报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挂网公示后,方可采购。临床急抢救用药可先采购,一周内必须办理上述备案采购手续。备案采购也必须通过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且价格均不得高于国家或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加价率后的价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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