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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评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2-29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4]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2-2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评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通知

内卫发[2004]133号

2004年12月29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按照卫生部、卫生厅关于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了创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工作,促进了保健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效。通过自评并按等级评审程序申请后,卫生厅组织评审组于2004年11月23日至25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人员手册》,对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了全面严格的实地评估,经卫生厅研究批准: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担负着全区妇幼保健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希望再接再厉、开拓进取、深挖潜力,带动全区妇幼保健事业向前发展,并力争进入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先进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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