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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2

发文字号

银农规发[201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银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22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农牧局

正文内容

银川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行)》的通知

银农规发[2018]1号

2018年6月22日

各县(市)区农牧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银川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银川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农产品的生产应当按照相应技术规程规范实施标准化生产。

  第三条 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指银川市范围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畜禽屠宰场等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食用菌、水果、水产品、畜禽及其产品等。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农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计划,定期对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五条 县级农牧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产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第六条 县级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监管使用制度。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台账,台账应如实反映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等。详细记载生产过程中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防治情况及投入品使用、停用的日期; 如实记载种植业产品收获、 畜禽出栏、水产捕捞的日期,农产品销售情况,记录保存二年。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生产者,要主动接受各级农业执法部门的监管、检查指导和检测机构检测抽样,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严禁伪造、 漏记、 重记、 涂改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的农产品要符合生产标准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的规定。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农产品上市销售前,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 应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 (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包装上市的农产品, 应当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在包装、保鲜、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过添加剂的, 应当标明使用过的添加剂名称。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生产者,在其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前, 应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不得销售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具有检测条件的生产单位,需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质检员,建立检测室、 配置检测设备、建立检测记录档案并存档2年。

  第十二条 实施产地准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产地证明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明。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农产品有效期内的标识或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作为合格证明;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的农产品,可将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作为合格证明;
  三、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合格证明;
  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办)根据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出具的合格证明;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各级农牧部门应当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8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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