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卫计通[2017]2号
2017年4月6日
为明确家庭医生服务的内涵、服务团队的组成、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以及评价体系,推动家庭医生服务的建立与完善,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安排卫生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应当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我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该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4月20日18:00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委(邮箱:liangy@szhfpc.gov.cn;联系电话:88113719)。
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医生服务管理,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医生服务,是医疗机构安排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全科诊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配备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社区护理人员。可根据签约居民需要吸收专科医师、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社(义)工等加入团队。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全科医师作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第一责任人。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第一责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要求:
(一)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水平、专业素养和人际沟通能力,热爱社区健康工作岗位,具有较高工作责任感,无违法执业记录;
(二)资质条件:具有全科医师资质、执业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或中医全科、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从业经历: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并连续独立执业1年以上。
第五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其他成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
第六条 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和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约周期为1年。
第七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鼓励居民就近与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签约。
第八条 居民同期只能选择1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自动续约;或另行选择其他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控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每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不得超过2000人。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应当对签约居民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在其机构内、社区、单位、居民住所安排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居民签约或提供家庭医生服务。
第十二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社区急诊急救,常见病、多发病的全科诊疗。
(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三)签约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制定针对性健康管理计划并落实。
(四)签约健康教育服务。根据签约居民的健康需求,通过多种途径提供针对性健康教育服务。
(五)预约服务。根据签约居民需求,提供多种方式的优先预约服务。
(六)签约诊疗服务。为有需要的签约居民,提供增值诊疗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低于最低时限的诊疗;在诊疗服务的同时,根据签约居民的具体情况提供慢病管理、机会性感染预防等健康照顾;根据签约居民的病情需要,诊疗结束后,主动跟进签约居民的健康恢复状况。
(七)签约转诊服务。为有需要的签约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精准转诊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优先为签约居民预约转诊至基层医疗机构内部和其它专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处理;转诊结束后主动跟进签约居民的诊疗详情以及健康恢复状况。
(八)家庭病床服务。经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评估,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对适宜在家庭环境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签约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九)签约健康咨询服务。根据签约协议通过移动应用程序、社交工具、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面对面等方式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提供的全科诊疗服务,按照《深圳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次收取。
第十四条 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由专项经费承担。
第十五条 家庭医生服务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应当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第十六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家庭医生服务。鼓励其它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第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政策、规范的制定、行业管理和绩效评估。考核评估标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经费拨付以及绩效分配挂钩。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家庭医生服务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依法将部分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行业组织承担。
社区卫生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和作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家庭医生服务的督导评估、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