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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的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04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职便函[200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04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举办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的预通知

黑卫监督职便函[2009]9号

2009年9月4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厅委托省职业病防治院,于9月下旬举办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尘肺病诊断新标准;
  (三)职业卫生与职业病诊断标准体系;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或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撰写;
  (五)粉尘作业查体胸片拍摄及阅读质量控制;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七)化学毒物作业职业健康监护;
  (八)物理因素作业职业健康监护;
  (九)生物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
  (十)省职业病防治院经验介绍。

  二、培训对象
  (一)全省各市(行署)、县(区)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和拟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单位中从事(拟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临床医疗人员及医技人员。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今后我厅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作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资质、资质年检与续展的必备条件。
  (二)拟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单位必须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已经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近二年未进行复训的也应派员参加此次培训。
  (三) 新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将颁发“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报到时请携带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已经取得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请携带培训合格证书原件,予以复核。
  (四)参加培训的人员食宿费、培训费、资料费和证书费自理。
  (五)各地市卫生局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将参加《培训人员回执》、《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申请表》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于9月10日前,报省职业病防治院科教科。

  联系人:张立宪
  邮 箱:sey53969319@126.com
  联系电话:0451-53969319(传真)。

  附件:(略)

  1.参加培训人员回执

  2.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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