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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中央转移支付卫生计生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17

发文字号

淮卫办发[2016]1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淮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17

颁发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中央转移支付卫生计生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

淮卫办发[2016]105号

2016年6月17日

各县区卫计委、淮安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盐化新材料产业园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卫生计生单位:

  2016年国家卫计委将对江苏省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进行督导检查。为切实做好迎检工作,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决定开展2015-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卫生计生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资金年限
  (一)检查对象。使用中央转移支付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资金年限。主要检查2015-2016年度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二、 检查内容
  1、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血吸虫疾病防治、结核病防治、流感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防治、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妇女补服叶酸等、水和环境卫生、卫生人员培养培训、公共卫生考核等;
  2、计划生育补助资金项目;
  3、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项目;
  5、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
  6、其他中央转移支付卫生计生专项;
  7、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依据
  1、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
  3、《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7号);
  4、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省补充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
  5、其他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本次检查在前一阶段各地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抽取部分县区及单位进行,2016年6月21日起开展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徐健
  联系电话:8083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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