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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等评选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12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9]2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12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等评选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浙卫发[2009]215号

2009年10月12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厅直属各单位,浙江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学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评选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卫办人发[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另行布置。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评选工作的重要性。通过评选和表彰活动,有利于树立医药卫生系统先进典型,彰显白衣天使的崇高形象,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各地区、各单位的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其中:厅直属单位的先进集体,在自荐互荐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厅直属单位的先进个人,由单位推荐人选,每个单位限推荐1名,没有合适对象的可以不推荐。

  四、各地区、各单位要注意推荐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的单位和个人。曾评选为部级及以上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不含单项先进),一般不再重复评选。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五、各市卫生局负责布置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推荐工作。高等医学院校负责布置各附属医院的推荐工作。

  六、各地区、各单位务必在2009年10月31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推荐材料上报省卫生厅人事处,逾期或超名额推荐不予受理。

  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层次高、要求严,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评选条件,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周敏志、罗彬,电话:0571-87709101、87709096,电子邮箱:zjwstrsc@126.com。

  推荐名额分配表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文件
  国 家 中 医 药 局 办 公 室

  卫办人发[2009]147号

  关于评选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光荣使命,在抗击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顾个人安危,奋勇当先,忠实履行职责,涌现出许多先进典型。为弘扬正气,坚定信心,激励医药卫生工作者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有序顺利进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称号和奖励办法
  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名义联合进行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各类医药卫生单位。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名额分配见附件1。(食品药品监管单位另行通知)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保持清正廉洁。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医药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医药卫生工作新局面。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工作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品德高尚,勤奋敬业,乐于奉献。
  2.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善于钻研、业务精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表彰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

  五、评选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出现实名举报问题的,应逐一核实,确保推荐对象的事迹客观真实,具有公信力。
  (二)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的方式进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地推荐产生,各级各类医药卫生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在所在地参加评选。
  (三)严格掌握评选条件,严把质量关,确保推荐出的先进典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评选重点放到业务工作的一线,面向边远艰苦地区,面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干部职工。司(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人员比例不超过20%。
  (四)要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
  由推荐单位写出推荐报告,并填写《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审批表》、《候选先进集体统计表》、《候选先进个人统计表》(见附件2、3、4、5,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fbyacbf2d341fe7b4df9acb15d7b1d0335c3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下载区”栏目下载),经县、地市、省级卫生(中医)或药监部门审核同意后,于11月10日前报送,上述材料须同时报送电子版。卫生和中医部门报送至卫生部人事司;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

  卫生部人事司联系人:刘阿娜
  电话010-68792219
  传真010-68792255
  电子邮箱renshisi@moh.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联系人:安抚东
  电话010-88331820
  传真010-88331820
  电子邮箱wangchong@sda.gov.cn

  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审批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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