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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4

发文字号

京卫疾控字[2017]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4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7]18号

2017年3月24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控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11年下发的《北京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健康北京2030”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不断推动辖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

  二、尚未创建示范区的区,根据本辖区慢病防控工作基础,参照《管理办法》进行自评,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已经取得国家级和/或市级示范区称号的区,应在示范区可持续发展中拓宽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创新、不断深入,巩固慢性病综合防控所取得的成绩。

  三、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全市示范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复审和评估;市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培训。各区要按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协调好辖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安排好工作进度,稳步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

  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

  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确保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顺利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组织机构
  (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组织开展市级考核、督导、复审和评估。
  (二)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三)各区卫生计生委在辖区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示范区的自评与申报等工作。

  二、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政策完善。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保障慢性病防控经费,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及评价机制。
  (二)环境支持。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设立自助式健康检测点,为群众提供方便、可及的自助式健康检测服务。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普及公共体育设施,提高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开展烟草控制,降低人群吸烟率。
  (三)体系整合。建立防治结合、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上下联动的慢性病综合防治体系,加强慢性病防控队伍建设。
  (四)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慢性病防治全民健康教育,提高居民重点慢性病核心知识知晓率和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发挥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在慢性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
  (五)慢性病全程管理。规范健康体检,开展高危人群筛查与干预,加强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慢性病的早期发现与管理。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规范化管理。在重点人群中开展口腔疾病防治。完善区域信息平台,实现医疗卫生机构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发挥中医药在慢性病预防、保健、诊疗、康复中的作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重大疾病保障的衔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慢性病防控工作,促进医养结合。
  (六)监测评估。开展过程质量控制和重点慢性病监测工作。做好慢性病防控社会因素调查,定期发布调查结果。
  (七)创新引领。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有特色、可复制、可推广。

  三、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申报和审批
  (一)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申报原则
  1.鼓励各区积极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区均可申报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2.取得“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满一年方有资格申报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示范区建设任务,以一定比例推荐优秀的市级示范区参评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二)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审批程序
  1.拟申报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区,填写《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申报(复审)表》(附件1)、《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区级评价表》(附件2),连同工作报告和社会因素调查报告提交至市卫生计生委。
  2.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附件3)开展现场调研和考核评估。对考评结果240分及以上的区评定为“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并予以公布。
  3.拟申报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区,按照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卫生计生委,由市卫生计生委上报至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现场考评。

  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复审
  (一)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每五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前各示范区按照《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附件3)开展自评,将申报材料报市卫生计生委,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复审。复审不合格者限期改进,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不再确认为北京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各市级示范区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报告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估。
  (二)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每五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前各示范区按照《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国卫疾控慢病便函[2016]177号)中的指标要求开展自评,将自评及申报材料报市卫生计生委,由市卫生计生委开展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复审,对复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不再确认为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三)获得国家级示范区称号的区每年要上报工作进展报告,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中国疾控中心,同时需登录信息平台填写示范区建设动态信息,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将对各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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