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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对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1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7]6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对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紧急通知

内卫医字[2007]631号

2007年11月11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对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紧急通知》(内公交明传[2007]153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工作,要从10月20日西乌旗发生的救护车交通事故中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当前要立即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分管车辆的领导和车辆驾驶人员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强调救护车驾驶人员在执行紧急救护任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结合季节性的道路特点,对救护车驾驶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要做到全员培训,必要时可对辖区内救护车驾驶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驾驶人员坚决取消其驾驶救护车的资格。

  三、要立即对辖区内所属救护车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检查,杜绝有安全隐患的救护车上路执行任务,同时,要加强救护车的日常监管和维护,防止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因机械故障而引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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