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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4年食盐销售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3

发文字号

冀发改经贸[2014]2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2-13

颁发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下达2014年食盐销售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经贸[2014]268号

2014年2月13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省盐务局、省供销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4年食盐销售计划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264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全省2014年食盐销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食盐供应。盐务、供销部门要加强产销衔接,认真做好食盐市场供应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省盐务局要组织好食盐生产、调运,并做好重点企业工业用盐供应;省盐业专营集团公司要组织好食盐销售计划的落实;要加强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要保证食盐的均衡调运,确保食盐市场不脱销、不断档;要重点保证普通碘盐的供应;进一步完善食盐市场应急预案,切实保证食盐市场供应。

  二、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不得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得通过变换包装等方式变相提高食盐价格。食盐产销双方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食盐价格,及时结算盐款。

  三、加强市场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管,对不执行国家定价、变相涨价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恶意囤积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盐务、供销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盐政执法,对贩卖私盐冲击食盐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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