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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02

发文字号

攀办发[2017]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攀枝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02

颁发部门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17]20号

2017年3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105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第三条 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和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组织实施评议考核。

  第五条 对县(区)政府评议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考核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信息发布、应急处置、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对县(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价。
  对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评议考核,根据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类别进行。评议考核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
  评议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级年度评议考核方案,结合全市年度工作重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确定评议考核指标和分值,报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发布。

  第七条 对县(区)政府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县(区)自查。各县(区)政府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查评分,形成自评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1月8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区)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审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评议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区)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和评审,于次年1月10日前形成书面复核评审意见。各部门对相关指标复核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议考核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实地检查县(区)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现场核查县(区)自评材料,形成实地检查报告。
  (四)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各部门复核评审意见、实地检查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议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县(区)政府。

  第八条 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议考核得分排名前2位的为A级,得分排名第3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各县(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对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的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部门自查。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对本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查评分,形成自评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1月8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形成评议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评议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部门。

  第十条 评议考核结果与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挂钩,评议考核得分折算计入县(区)政府、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得分。折算计分办法按本市目标绩效管理规定执行。
  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区)政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区)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县(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在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限。

  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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