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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除疟疾市级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22

发文字号

冀卫办疾控[201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22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除疟疾市级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卫办疾控[2015]2号

2015年1月22日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做好我省2015年消除疟疾市级评估工作,根据《河北省消除疟疾考核评估实施细则(2014年版)》,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北省消除疟疾市级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自评和省对市级评估准备工作。

  河北省消除疟疾市级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消除疟疾考核评估实施细则(2014年版)》要求,2015年将开展消除疟疾市级评估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进度安排
  (一)2015年4月底前,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所辖县(市、区)反馈消除疟疾县级考评结果并抄送被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市级评估书面申请和自评报告。
  (二)2015年5-6月,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2015年7-9月,省卫生计生委对11个设区市进行消除疟疾市级评估。
  (四)2015年10-12月,对全省消除疟疾考评资料进行汇总,撰写省级自评报告。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1.2011年1月1日至今辖区范围内无当地感染疟疾病例发生。
  2.按照《河北省消除疟疾考核评估实施细则(2014年版)》要求,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均通过消除疟疾县级考评。
  3.设区市在完成本级自评基础上,可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市级评估。
  按照《河北省消除疟疾考核评估实施细则(2014年版)》要求,定州、辛集2个省直管县(市)消除疟疾考评分别纳入保定、石家庄市的市级评估体系中进行。
  (二)申报程序。
  1.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设区市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书面申请和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
  2.省卫生计生委收到书面申请后,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要求组织市级评估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要求或暂缓评估工作。

  三、评估与批复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设区市消除疟疾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予以批复并抄送被评估市人民政府,同时报省人民政府。

  四、考核评估内容与方法
  (一)市级资料审核。
  1.自评报告。按照《河北省消除疟疾考核评估实施细则(2014年版)》中“消除疟疾县级/市级考核评估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要求,撰写本级自评报告,并指导对所辖县(市、区)自评报告进行修订、完善。
  2.工作资料。重点审核自2011年以来全市疟疾病例个案调查、血片复核、抗疟药物治疗,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上报汇总资料,阴性血片(每年不少于3%)复核记录,以及消除疟疾阶段本级方案、总结、培训、督导和宣教等相关资料。
  (二)县级抽查及现场考评。
  随机抽查2个县(市、区),按照《河北省消除疟疾考核评估实施细则(2014年版)》中“县级考核的内容和方法”进行现场考评。

  五、评分与结果判定
  按照“市级消除疟疾评估得分表”(见附表1)和“县级消除疟疾考核评分表”(见附表2)进行打分,市本级达到85分及以上且所抽取2个县(市、区)均达到85分及以上为通过消除疟疾市级评估。

  辖区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暂缓评估:
  1.存在疟疾病例漏报;
  2.血片复核发现漏诊;
  3.缺少近3年疟疾病例个案流调报告或流调无法排除本地感染可能;
  4.所抽县镜检技能或临床诊治知识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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