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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旅游行业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14

发文字号

沪旅[2009]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旅游局

正文内容


关于本市旅游行业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沪旅[2009]88号

沪旅[2009]88号

2009年5月14日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游饭店、各旅行社: 

  目前,我国内地已确诊2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病例,全球发生疫病的国家和地区已扩大到33个,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部署。本市旅游行业的防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的领导下正科学有序地开展,现根据疫情防控的最新形势和上级部门的部署,结合本市旅游行业特点,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本辖区的旅游饭店和旅行社根据专业部门和行业要求认真开展防控工作;加强信息的沟通和报送,遇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专业部门和市旅游局报告。

  二、旅游饭店是疫情防控的重要关口和阵地,是病例可能进入本市后主要的驻留场所,部分单位还承担了“留观”接待任务和备用“留观”接待任务,本市旅游饭店行业的疫情防控任务十分重大,各单位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饭店环境的清洁工作,加强重要部位的卫生消毒,防止饭店内部各种疾病的传播。 
  2、加强对饭店员工防病防疫知识的培训,提高全员防控意识。 
  3、做好入住旅客的信息登录工作,对每一位入住的旅客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身份证件,要求旅客详细填报旅行信息和通讯联系方式,要对旅客做好耐心的解释和说明工作。 
  4、接受“留观”接待任务和备用“留观”接待任务的各旅游饭店要进一步树立大局观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为本市的疫情防控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 
  5、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信息的报送工作,如遇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专业部门及旅游管理部门上报。

  三、旅行社要接待大量来沪境内外游客和组织本市游客出游,主要涉及流动客源,对疫情防控工作起到关键作用,本市旅行社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经营出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要认真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要求做好每日的出入境游客台帐报送工作,密切关注游客的旅游行程,上报信息。 
  2、加强与机场、航空公司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对旅游团队乘坐的航班因接受入境检验检疫造成延误做好预案,及时调整旅游团队的行程,并耐心做好对游客的解释说明工作。 
  3、如接待和组织的游客中在检验检疫时发生“发热”等症状需送医或需“留观”的,旅行社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4、针对部分游客因疫情原因提出退团、延期或改变线路等情况,旅行社应认真耐心对待,对游客提出的合理要求本着参照法规与合同,平等协商、人性化操作的原则妥善处理。 
  5、各单位要做好信息的报送工作。遇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专业部门及旅游管理部门上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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