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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及临时外出异地就医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07

发文字号

新社险字[2015]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01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及临时外出异地就医经办规程》的通知

新社险字[2015]68号

2015年12月7日

自治区区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了更好地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规程,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医保中心制定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及临时外出异地就医经办规定的通知》,现印发你们,请各参保单位遵照执行。

  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及临时外出异地就医经办规程

  第一条 本经办规程适用于参加自治区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

  第二条 区外转院条件
  1、经自治区本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或无条件进行检查治疗的危重患者。
  2、转入的医疗机构须是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区外转院的程序
  对符合以上转院条件的患者,应办理区外转诊转院手续(自治区本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医保办和业务院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到医保中心备案方可报销。

  第四条 临时外出异地就医范围
  1、临时外出人员异地就医是指因旅游、探亲、出差、学习等原因短期外出在异地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含门诊慢性病、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的费用。
  2、临时外出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可报销的费用仅限因急症、危症在当地紧急治疗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仅限在医保中心备案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和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其他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受理。

  第五条 区外转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1、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医疗保险结算办法,超出目录范围不予支付。
  2、未经批准而自行转诊转院的,其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负。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住院申报资料:
  (1)医疗费用申报单位确认表;
  (2)定点医疗机构正式发票原件;
  (3)出院证或出院小结或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4)费用明细汇总清单(每页加盖医院印章,日清单不收);
  (5)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检查化验报告单);
  (6)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7)转诊转院登记备案证。
  2、门诊慢性病及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门诊申报资料:
  (1)医疗费用申报单位确认表;
  (2)定点医疗机构正式发票原件;
  (3)处方及费用明细清单(处方上需标明诊断病种、各药品单价,检查化验项目附报告单)。

  第七条 区外转院、临时外出就医费用,应自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六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医保经办人将有关资料报自治区社保局医保中心结算。

  第八条 本经办规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经办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以前的有关规程与本经办规程不一致的,以本经办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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