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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内蒙古自治区专科护士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12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7]7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1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启动内蒙古自治区专科护士培训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7]726号

2007年12月12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为贯彻落实《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加强医院临床专业化护理骨干的培养,经研究,决定在急诊急救、重症监护、肿瘤、糖尿病、手术室5个专科护理领域开展专科护士培训工作。为此,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专科护士培训管理办法》。同时,根据自治区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申报情况,综合考虑地区分布和学科优势,经卫生厅审核和自治区护理学会专家组评审,确定自治区8家医院的相关专业科室作为首批自治区专科护士临床教学培训基地(附件1)。请各培训基地于2008年1月底之前启动已确定专业的培训工作。为做好有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开展专科护士培训工作是提高我区护理队伍专业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统一筹划部署,给予政策保障,提供必要支持,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自治区护理学会负责全区专科护士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考核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工作,各盟市护理学会要做好相关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三、各培训基地要根据自治区专科护士培训计划和相关管理办法,详细制定培训方案和具体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核定的科目和规模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培训进度和质量。

  四、各有关医院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的目标要求和实施步骤,有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地选派人员在指定基地参加培训,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

  五、各培训基地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培训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护理学会。

  六、请各培训基地务必于12月31日前将培训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报自治区护理学会。

  联 系 人:孙丽燕 张江雁
  联系电话:0471-6620529、13337107364
  0471-6762282、6690856

  附件:(略)

  1、内蒙古自治区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专科护士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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