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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省第一批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验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5

发文字号

浙卫科教便函[2011]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5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我省第一批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验收的通知

浙卫科教便函[2011]21号

2011年8月5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有关示范基地:

  为做好我省第一批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验收工作,根据《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考核指标》(浙卫办科教[2010]3号)要求,近期将组织对我省第一批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第一批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中医药基地除外),共29家(附件1)。

  二、验收依据
  省卫生厅有关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文件要求和《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考核指标》。

  三、验收方式
  采取信息审核、现场核查和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一)信息审核
  1、省卫生厅根据基地考核指标的要求,通过“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网”和基地管理系统,对示范基地2年来的建设情况进行审核评分,评分的内容主要包括推广技术、建设情况、工作记录、示范情况、经费和适宜技术推荐。
  2、初次评分结果已在《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验收报告》(附件2)中显示,各基地在收到网络信息评分结果后,可及时完善有关信息,并在会议验收前完成整改工作。
  3、省卫生厅根据整改结果,再次进行评分,形成网络信息审核的最终结果。
  (二)现场核查: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到基地建设现场进行考核。
  (三)会议验收:在完成信息审核和现场核查后,省卫生厅统一召开验收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由基地负责人全面汇报基地2年来的建设工作,结合信息审核和现场核查评分情况,形成基地最终评价结果,并决定是否滚动进入下一轮建设。

  四、其他事项
  《浙江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验收报告》一式十份(其中一份为原件),经各县(市、区)、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市卫生局统一汇总,于8月18日前寄(送)至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16号409室,邮编:310006),同时报送报告电子版(邮箱:kjwx9668@163.com)。
  现场核查时间初定于8月下旬,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省卫生厅科教处 朱 炜 0571-87709357
  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 温 馨 0571-87709122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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