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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4-06-28

发文字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2004年6月28日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在蔬菜基地范围内,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菜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将菜地抛荒或者改挖鱼塘。”

 
  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弧设施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开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确需占用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的菜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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