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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21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2013]2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21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3]207号

2013年10月21日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10月1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到期换证申请。上述两个许可证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1日(含)之后期满需要换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

  二、2013年10月11日前我局已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的,如已完成现场核查工作,按换证程序继续办理;未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可申请退回申报材料,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未进行现场核查且企业未申请退回申报资料的,按换证程序继续办理。

  三、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2013年10月11日之前有效期满需换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

  四、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但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暂不需申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上文所提及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情形,具体截至日期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另行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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