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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推荐省级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02

发文字号

闽卫办监督函[2016]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02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推荐省级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闽卫办监督函[2016]38号

2016年6月2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试验区卫生计生局,省立医院,省肿瘤医院,省职控中心,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

  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对省级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充实。现就做好专家库成员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类别
  (一)职业健康检查技术咨询和机构资质评审;
  (二)职业病诊断技术咨询和机构资质评审;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机构资质评审;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防护技术咨询和卫生审查。

  二、专家库成员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
  2. 熟悉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与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或放射卫生理论水平;
  3. 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进展,实践经验丰富;
  4. 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良好,年龄在60周岁以下,能够胜任生相关技术咨询、资质审定、评价审查等活动;
  (二)特殊要求
  1.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技术咨询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
  (1)目前在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职业病临床和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专业人员;
  (2)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3)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的技术人员应同时取得相关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4)监督管理专业人员应为省级或设区市级监督机构中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副科及以上职务。
  2. 放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防护技术咨询和卫生审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
  (1)目前从事放射防护与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放射诊疗与核事故医学应急、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等放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
  (2)放射防护与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类:从事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放射诊疗与核事故医学应急类:从事放射诊疗与核事故医学应急等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类:从事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副科及以上职务。
  (三)省卫生计生委可根据工作需求,特聘专家库成员。特聘专家不受上述基本条件与特殊要求限制。

  三、推荐范围、名额和方法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在本辖区和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开展推荐工作,推荐范围仅限卫生计生系统,每个设区市及省职控中心每个类别推荐7-10人(个人可以重复不同类别),其他省属医疗卫生单位(除省职控中心)的推荐名额具体见附件3。省卫生计生委从各地各单位推荐的专家中挑选符合条件者,经过相关的程序组建专家库。
  被推荐的个人根据条件和要求,选择与自己专业相关的类别进行填报,填写《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专家推荐表》(附件1),2010年已入选省级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专家库的专家也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填写《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专家推荐表》。
  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试验区卫生计生局、省属医疗卫生单位汇总本辖区、本单位的报名情况,并对推荐表的真实性和相关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和筛选,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2),于6月30日前将专家个人推荐表、个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推荐汇总表(纸质与电子版)发至省职控中心职业卫生监督科,汇总后报我委研究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条件,保证质量,认真对待推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杜绝弄虚作假,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省卫生计生委对符合条件并入选的专家将统一组织培训,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职控中心具体负责。联系人:万燕飞,联系电话:0591-83727642,13178110095;传真:0591-83727868;电子邮箱:1322495078@qq.com;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光荣路282号;邮编:3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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