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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29

发文字号

鄂价工农[2007]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7-05-15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 (鄂价办[2015]10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鄂价工农[2007]93号

2007年4月29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及我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通知附表所列处方药中,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未列的规格(包括附表二所列通用名而附表一未列统一价格的药品),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5月31日前报湖北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5月31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三、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有关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销售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四、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仍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即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仍按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及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

  附表: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二、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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