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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省三聚氰胺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25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9]11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9-06-25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省质监局

正文内容


关于制定我省三聚氰胺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1173号

2009年6月25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质监局:

  为规范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规范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46号)精神,依照检验机构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的实际成本,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我省三聚氰胺检测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可向委托企业收取三聚氰胺检测费,收费标准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检验480元/样品;高效液相色谱仪检验260元/样品。

  二、免费检测范围。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检测费用,生产企业收购生鲜乳不得向收购站收取检测费用。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免费检测的相关政策,切实加强检测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检测收费秩序的正常有序。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检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要求、方法和程序进行样品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确保检测质量。

  四、上述标准自下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和省质监局(计划财务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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