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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置包头市中心医院宁养院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7-03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5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0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设置包头市中心医院宁养院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593号

2009年7月3日

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设立“包头市中心医院宁养院”的请示》(包卫发[2009]186号)收悉。根据包头市医疗服务发展的实际和贫困肿瘤患者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包头中心医院在内部设置宁养院。成立后的宁养院作为包头中心医院的内设科室,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秉承李嘉诚基金会全国宁养医疗服务计划的宗旨,免费为贫困晚期癌症疼痛患者提供镇痛治疗、心理辅导、生命伦理及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医疗服务。同时,要做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的登记和医务人员执业范围变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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