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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23

发文字号

苏煤安[2015]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23

颁发部门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

苏煤安[2015]28号

2015年6月23日

各煤矿企业,徐州监察分局:

  根据省局年度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排,省局定于7月上旬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全省所有煤矿及洗(选)煤厂。

  二、监察内容
  (一)高温热害治理情况。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是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是否超过30℃,超过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制冷等降温措施;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是否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是否设置温度传感器。
  (二)粉尘危害防治情况。煤矿进行粉尘监测时,其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安装粉尘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煤矿是否使用粉尘采样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等仪器设备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是否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采掘工作面、转载点、采煤机、掘进机、爆破作业等场所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洗(选)煤厂原煤准备(给煤、破碎、筛分、转载)过程中是否密闭尘源,并采取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储煤场厂区是否定期洒水抑尘,储煤场四周是否设置抑尘网,装卸煤炭是否采取防尘措施等。
  (三)噪声危害防治情况。作业场所岗位人员接触噪声时间及噪声声级是否超过规定;噪声监测地点及监测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四)管理机构及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培训、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警示标识、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情况。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3号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三、监察时间
  7月上旬,具体监察矿井和时间提前一天通知。重点监察高温热害矿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矿井及洗选煤厂。

  四、工作要求
  各煤矿(洗选煤厂)对照上述专项监察内容和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检查表(见附件)进行自查,并形成检查汇报材料连同检查表于7月6日前一并报送省局执法监督处。属于矿井管理的洗选煤厂纳入矿井监察范围。

  联系人:陈健永,联系电话:025-8333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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