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28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2]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28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63号

2012年9月28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口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善后处理工作,切实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以下简称“病例”)的补偿、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问题,给予病例及家庭更多的关爱和救助,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
  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是妥善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解决病例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确保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经济补偿、伤残救治、生活救助、精神关爱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使病例及家庭充分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二、完善措施,分级负责,依法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中“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考虑病例的诊疗、护理、康复、伤残鉴定、残疾生活补助、残疾生活辅助器具以及家长误工补助等费用,对《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中,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的一级至三级伤残病例伤残系数进行调整,即:一级乙等病例伤残系数调整为1.6;二级甲等至二级丁等病例伤残系数依次调整为1.3、1.2、1.1、1.0;三级甲等至三级戊等病例伤残系数依次调整为0.7、0.6、0.5、0.3、0.2。补偿年限均为定残之日起补偿22年(含死亡病例)。2011年及2011年以后发生的病例,补偿基数按照《山东统计年鉴》公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发生上一年度的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对2005年6月前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且明确诊断或鉴定的病例,参照省卫生厅、财政厅等8部门《转发卫办发[2008]40号文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08]44号)和本意见规定的省级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进行补偿。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按照第一类疫苗补偿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为一次性补偿。受种者不同意根据《补偿办法》和本意见核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金额,并提请民事或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其补偿程序自动中止。

  三、科学治疗,积极救治,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1-2家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病例治疗和康复定点医院,并报省卫生厅备案。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由预防、临床、康复等专家组成的康复治疗专家组,具体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并针对病例制定个性化治疗康复方案。定点医疗机构要与省、市康复专家组保持经常性沟通,及时调整治疗康复方案,使病例享受到高质量的治疗康复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意见》(鲁卫医发[2006]4号)要求,将病例纳入惠民医疗服务的对象,享受惠民医疗“六免两减”(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惠民病床的空调费、暖气费的基础上,享受部分检查和治疗项目费用减免30%,药品费用减免10%)的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更加优惠的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积极扩大优惠比例。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关爱救助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原则,积极建立补偿与救助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制定具体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方案。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病例的关爱救助力度,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病例(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身体残疾,经残联评残并取得残疾人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以下简称残疾病例)的合法权益。
  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相关疾病(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相关机构要及时支付医疗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部等5部委《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等有关规定,把残疾病例的畸残矫治手术和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场所扶持等措施,扶持残疾病例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将残疾病例的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督导工作范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比例安排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招录公务员时,招考部门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病例报考和录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病例。社区服务业、城市便民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残疾病例从事各种便民服务、居家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病例提供就业服务和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病例就业困难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岗位补贴。
  教育部门要切实解决适龄残疾儿童病例的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问题,落实其免费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政策,加大对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保障残疾儿童病例接受同等教育的权益。
  民政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残疾病例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对其中的重度残疾病例,根据当地政策给予救助。
  财政部门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规定,落实安排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补偿等相关经费。
  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的儿童符合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原则的家庭,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残联要根据残疾病例情况,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残疾人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康复救助。对0-6岁的残疾儿童病例优先提供康复服务,并根据实际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红十字会要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引起残疾、家庭生活贫困者优先给予救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并及时予以解决,确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补偿和各项关爱救助措施落到实处。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