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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对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23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7]4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2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对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7]453号

2007年8月23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血液中心、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对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督导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督导工作对于落实《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和完善我区采供血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和无偿献血服务工作、不断提高血液安全和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督导工作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并参与督导工作,深入一线检查指导,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二、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督导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对照《通知》中《〈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督导检查表》(附件1)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督导检查表》(附件2)的各项内容,查漏补缺,对未检查到的内容要及时安排补查,确保督导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范围广泛,避免走过场、形式化。

  三、各地的督导工作应在8月28日前结束,结束后请于8月30日前将督导情况总结报卫生厅医政处。

  联 系 人:宝洁
  联系电话:0471-695781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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