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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搬迁至新院执业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9-02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9]1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02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搬迁至新院执业的批复

浙卫发[2009]173号

2009年9月2日

杭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执业验收的请示》(杭卫发[2009]184号)悉。我厅组织了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区进行了实地审核和验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搬迁至新院区执业。

  二、请该院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并按照二级综合性医院标准加强管理和建设,严格依法执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务人员“三基三严”的培训,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希望你局加强对该院的指导和监管,促进该院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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