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4]15号
2014年7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国家卫计委 中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江西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卫农卫字[2010]21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与村卫生计生服务室一体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规范乡、村两级卫生计生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强化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对村卫生计生服务室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坚持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逐步在村级建立起具有安全性、有效性、综合性、可及性、持续性、非盈利性的卫生计生服务体系,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和“计生突击服务”等问题,实现“小病和计生基本服务不出村”的目标,全面提高农村卫生计生服务水平。
二、管理模式
为促进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和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健康发展,实行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和村卫生计生服务室联办的一体化管理模式,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以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为主体,推行“五统一”管理体制,即:统一人员聘用、统一收入待遇、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品(器械)采购、统一财务管理。
(一)统一人员聘用。
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1.人员聘用条件和程序。(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服从一体化管理,热爱本职工作,自愿申请参加。(2)经2009年注册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2011年以来在本地执业的乡村医生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村计生技术人员。(3)有不良行为以及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应聘,有计划外生育的人员5年内不得聘用。(4)对现存的夫妻、父子或者其他直属关系的村卫生室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统一应聘或者统一放弃应聘。对符合上述聘任条件的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经个人自愿申请,在征求村委会同意后,经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考核合格,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聘用。实行聘用后的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原身份保持不变。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负责人的聘用,由乡镇卫生院从聘用对象中采取自愿、竞聘或者选举办法择优产生。负责人原则上每三年聘任一次,其他人员每一年聘任一次,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可随时解聘。
2.人员配备数量和要求。每个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按辖区人口数1.2‰配备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原则上每室不少于2人,在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优先考虑一名女乡村医生,从事妇女、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业务。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超过规定人员的行政村,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竞聘、考试的办法择优选聘。对落聘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采取调配到其他一体化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执业,也可以留在原地继续执业,但不能享受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待遇。在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人员出现空缺的情况下,可以再次参加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人员的应聘。对于一体化的空白村,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本乡镇优先)注册的乡村医生或计生技术人员当中竞聘,确保一村有一所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
3.自愿放弃应聘人员的处置。在符合医疗机构规划的前提下,自愿放弃应聘人员可以在原地继续执业,但不能享受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待遇。在放弃应聘一年后,如果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人员出现空缺,可以参加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人员的应聘。
4.人员解聘条件。(1)年终考核不称职。(2)不服从乡村一体化管理办公室(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工作安排。(3)不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传染病防治法》、
《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条例规定。(4)不服从管理,搞家庭诊所或流动诊所。(5)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违反物价政策,私自截留业务收入。(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私自做人流、引产、取环、结扎及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当年有计划外生育的。(7)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8)在聘用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法犯罪。(9)拒绝接受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交给的工作任务,不愿承担公益性卫生计生工作。(10)有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村卫生计生工作。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由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提出,经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复核、解聘。
(二)统一收入待遇。
1.切实保障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合理的财政补助。一是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政策。乡镇卫生院原则上应将40%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不得克扣、挤占、截留或挪用。二是建立基本医疗服务补偿政策。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将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暂定为9元/人次,由患者自付1元,其余8元由其所参加的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如有变化以新农合政策为准。三是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政策。一体化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财政按年人均3000元的标准对按1.2‰比例配备、在村卫生计生服务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四是严格补助与考核结果挂钩。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除一般性医疗收入外,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药品零差率销售、计生等财政专项补助,要经过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考核合格后才能拨付。五是财政给予公益性事业补助。每年年底,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经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本辖区村委会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再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本辖区乡镇政府复核同意,县(市、区)财政每年给予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不少于1万元的公益性事业补助。各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的计划生育专项经费要优先用于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公益性事业补助。
2.合理确定乡村医生收入待遇。一是工资构成。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每月1200-1500元,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生,可以适当提高200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绩效工资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行为三个方面进行考核结果发放。二是工资发放。经聘用的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工资待遇由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统一发放,确保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基本的工资待遇(含财政补助)。三是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增量奖。每年年终,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在有收支结余情况下,经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考核合格,允许其将收支结余部分的70%-80%发放人员增量奖,其余20%-30%作为一体化事业发展基金,负责人的增量奖按卫生计生服务室内其他人员平均数的1.2-1.5倍发放。
3.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风险。一是继续实行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制度。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年满60周岁、从医满20年的乡村医生,从其年满60周岁的下一月起,由财政按规定每月发放65元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养老保障水平相衔接。二是切实解决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养老问题。各县(市、区)在引导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养老政策,制定完善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养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可由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经费,帮助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享受村委会干部养老保险政策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统一管理,享受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人员同等待遇。三是切实解决医疗风险问题。各县(市、区)要不断创新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防范医疗风险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可参照乡镇卫生院医疗责任险政策,统一缴纳医疗责任险保险金和享受统一赔付政策。
(三)统一业务管理。
一是规范程序。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实行统一的门诊登记、处方、收费发票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操作技术规范,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收费有发票。二是严格资质。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三是明确职责。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乡镇卫生院应根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人事、业务、药品采购、财务管理、双向转诊等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确实担负起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职责和任务。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实行24小时应诊制,对危重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并及时护送转诊。四是完善制度。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享受新农合门诊统筹、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计划生育等政策待遇。要建立完善《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执业规范》、《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管理制度》、《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财务管理制度》、《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药品器械管理制度》、《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新农合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五是实行信息化管理。将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计划生育服务等加强管理和实施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及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和村卫生计生服务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并逐步实现居民就诊、卫生计生服务“一卡通”。
(四)统一药品(器械)采购。
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使用的所有药品、医用材料、医用器械由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统一采购,严禁卫生计生服务室私自采购。药品配备和使用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药品销售价格(除中药饮片)一律实行零利润销售。
(五)统一财务管理。
1.严格收支管理。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除财政补助资金以外的医疗收入(主要指一般诊疗费)按规定一律上缴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支出(含人员工资)必须由村卫生计生服务室负责人报批,经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经办人签字、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如果使用乡镇卫生院发票必须按国家有关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2.加强财务管理。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统一使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处方、门诊病历。规范建帐,做到帐款、帐表(处方、票据)、实物相统一,并日清月结,不得弄虚作假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3.规范收费行为。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做到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乱摊派、乱收费、乱检查、乱集资。
4.规范服务行为: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要按照政策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产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财务每月公开一次。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乡村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关系到群众就医的感受,关系到医改成功与否,关系到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计生网的“网底”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操作,确保组织到位、财政投入到位、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到位、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养老和医疗风险防范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各乡镇政府、卫生院、计生服务站、村委会要加强对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的管理,确保医改政策在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得到落实,确保一体化卫生计生服务室为当地居民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和基本医疗服务,确保乡村医生(计生技术人员)队伍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