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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1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通知

2009年12月21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现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品目录》采用分类实施的办法,甲类药品先行实施;乙类药品在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发布后再实施,目前暂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执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不分甲乙类;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二、《国家药品目录》和《省药品目录》均列为甲类的药品,药品编码不变,其限定支付范围按《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对剂型作出调整或增加的,其剂型按《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对剂型作出删减的,删减药品剂型列入《国家药品目录》乙类的,其药品剂型暂按乙类药品执行,药品编码另设,未列入《国家药品目录》乙类的予以删除。

  三、《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中属于《省药品目录》乙类的药品,改为甲类,其限定支付范围暂按《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药品编码不变。《国家药品目录》剂型有增加的,剂型按《国家药品目录》执行。《省药品目录》所列剂型多于《国家药品目录》,列入《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药品剂型,药品编码不变;未列入甲类的药品剂型,暂按乙类支付,药品编码另设。

  四、《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中未列入《省药品目录》的新增药品,其剂型和限定支付按《国家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药品编码另设。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起执行。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调整对应工作,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时做好药品信息更新,确保甲类药品顺利实施。执行《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时,需对《省药品目录》的药品编码、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调整的事项,详见附件。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 《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与《省药品目录》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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