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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盟市、旗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22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07]5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2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盟市、旗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疾字[2007]570号

2007年10月22日

  各盟市卫生局:

  《2007年加强中西部地区地、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项目管理方案》中央财政安排装备我区8个盟市级、61个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5个盟市级地方病防治中心(所、站)、1个盟市级职业病防治所的实验室。

  为加强项目管理,认真实施好项目工作,按照各项目执行单位设备装备的实际需求,如期完成项目设备采购、验收、安装等任务,现将《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盟市、旗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盟市卫生局积极组织,配合自治区全面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按照《实施方案》安排和卫生部《关于中西部地区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基本目录有关问题的说明》、《中西部地区地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基本目录》要求,结合实际需求,参照设备目录和设备参考价格,上报各单位设备名录,装备标准盟市60万,旗县36万。全区5个盟市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和1个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参照设备目录和设备参考价格,按照每个单位15万元标准上报设备装备。

  各单位上报不得超过装备标准2万元。

  各盟市卫生局务于2007年11月10日前将装备单位实验室设备汇总并报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
  邮政编码:010055
  联 系 人:于广军
  联系电话:0471-6944110(传真)

  附件: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盟市、旗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装备项目实施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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