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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第九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8

发文字号

苏爱卫[2005]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8

颁发部门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推荐第九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通知

苏爱卫[2005]12号

2005年5月18日

  各市爱卫会:

  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工作开展十多年来,为提高单位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入发展,省爱卫会拟命名第九批“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及条件:
  按照《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执行。

  二、评选事项
  (一)各市要严格掌握标准,分级负责,做好认定、复核和推荐工作,宁缺勿滥。
  (二)对卫生状况明显下降,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省级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由省辖市爱卫会提出意见报省爱卫会,撤销其荣誉称号。空出的名额,由各市在辖区范围内调整。
  (三)各市申报的第九批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名额限制为8个。

  请各市将推荐名单及申报表于2005年7月15日前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附件:

  江苏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地址:
  主管部门:
  简要事迹: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市爱卫会审核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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