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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新增疼痛诊疗项目及试行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13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07]3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7-12-30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新增疼痛诊疗项目及试行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7]394号

2007年12月13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扬州、南京等市物价局、卫生局及省管医疗机构的申请,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的规定,在省医学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新增部分疼痛诊疗项目及试行价格(见附件1)。

  本通知从2007年12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原《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新增项目的批复》(苏价费[2006]446号)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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