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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双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20

发文字号

潮发改价[2014]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潮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20

颁发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正文内容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双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潮发改价[2014]30号

2014年1月20日

各县(区)发改局(物价局),市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 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双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3]2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双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3]260号 2013年11月21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和《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专家论证、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决定调整阿莫西林双氯西林等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调整的药品价格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我省制定和省定价权限的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
  (一)附件1标注“*”者为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补充剂型规格按照代表品价格差比套算制定。
  (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附件1相同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以及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同时废止。对附件1中的药品未列的剂型、规格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按原价格销售,并应及时向我局申报。

  二、附件2为退出政府定价目录或失效的药品价格,一并废止。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不得超过本通知的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本通知附件价格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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