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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对参阳胶囊三宝胶囊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8

发文字号

豫食药监通函[2009]3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8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解除对参阳胶囊三宝胶囊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豫食药监通函[2009]367号

2009年9月28日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正元盛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宝胶囊(国药准字Z14021700)、陕西摩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阳胶囊(国药准字B20021017),因反复多次在我省大众媒体发布违法药品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省局作出决定(豫食药监通[2009]129号)要求全省药品经营企业一律停止销售该药品。目前,以上单位已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同时对工作人员加强了管理,并分别在相应媒体发布声明向广大消费者致歉,保证不再出现同样的问题。鉴于其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已纠正,且公开致歉,态度较诚恳,省局决定:解除对山西正元盛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宝胶囊(国药准字Z14021700)、陕西摩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阳胶囊(国药准字B20021017)的行政强制措施,恢复销售。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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