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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厅眼科流动手术车赴鄂尔多斯市开展白内障复明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30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04]3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9-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卫生厅眼科流动手术车赴鄂尔多斯市开展白内障复明行动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04]340号

2004年9月30日

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为中西部白内障患者做实事,根据卫生部光明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我厅决定于十月中下旬利用卫生部赠与的眼科流动手术车,派出眼科专业医疗队赴鄂尔多斯市开展白内障复明行动。为做好组织动员与启动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各有关医院要高度重视贫困地区的白内障复明行动,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意义,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工作,保障本次行动的顺利进行。市卫生局要积极联系相关媒体,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2.手术实施旗县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专门的表格,实事求是地对当地符合手术条件的白内障患者进行登记、筛查,并要重点选择部分生活贫困的白内障患者作为手术对象,使他们得到及时的治疗,重见光明。同时,各地要妥善安置好眼科医疗队队员的食宿。

  3.按照视觉第一、光明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此次活动计划要完成手术例数约300例,其中50例为免费治疗。每例收费各项费用500元,其中300元为白内障人工晶体及相关耗材,200元返还当地医疗机构,作为患者术后的护理费用。费用由受援医疗机构收取。

  4.本次活动是2004年自治区卫生下乡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医院要服从自治区卫生厅对相关专业人员的调遣,对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要给予卫生扶贫的相关待遇。眼科专业医疗队要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好此次活动;同时要认真指导当地医务人员做好患者的术后护理与康复工作,保证手术质量与患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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