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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治区级精神疾病防治技术培训指导能力和调整自治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办公室人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18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09]4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自治区级精神疾病防治技术培训指导能力和调整自治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办公室人员的通知

内卫疾字[2009]426号

2009年5月18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按照卫生部精神卫生体系框架建设精神,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关于加强省级技术培训指导能力的通知》(中疾控精卫发[2009]3号)要求,自2009年起,将由自治区项目办重点承担对全区执行单位的培训、医疗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督导工作。为进一步作好这项工作,现明确自治区项目办公室(技术负责人为主)人员调整和职责如下:

  一、自治区项目办公室行政负责人
  王志纲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院长、主任医师

  二、自治区项目办公室技术负责人
  宝继英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主任医师

  三、自治区项目办公室成员
  贾世英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科长
  丁巧生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高翠梅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四、自治区项目办公室专家组成员
  宝继英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主任医师
  关慕云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主任医师
  王瑞琴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主任医师
  于东升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副主任医师
  白淑英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副主任医师
  五、自治区项目办公室督导组成员
  宝继英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主任医师
  关慕云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主任医师
  王瑞琴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主任医师
  于东升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副主任医师
  白淑英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副主任医师
  张宪武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副主任医师
  贾世英 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科长

  为更好完成项目工作,结合内蒙古地区实际情况,特对自治区项目办公室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在自治区卫生厅领导下承担项目实施工作,协助制定自治区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培训考核计划、督导方案和组织总结等,并主持实施。
  2、组织开展自治区项目区的培训工作。
  3、组织开展自治区项目区的督导工作。
  4、负责网络上报数据的质量核对及控制。
  5、对项目执行情况及培训结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上报自治区卫生厅,抄报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

  负责组织参加中央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培训和总结会时的职责:
  1、带队,并全程考勤自治区参会人员。
  2、督促自治区代表认真完成评估表和考卷,考前组织复习。

  每位代表的考试成绩计入个人成绩册,全区成绩计入自治区级和盟市级成绩册,排序后通知自治区卫生部行政部门,抄报卫生部疾控局。

  自治区考试成绩和培训出勤进入年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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