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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涉案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

2010-01-25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法[2010]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25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涉案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处理意见

津食药监法[2010]12号

2010年1月25日

各分局、执法大队、机关相关处室:

  为了打击恶意逃避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规范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现结合实际制定对涉案当事人下落不明情形的处理意见。

  一、案件承办单位、部门在采集涉嫌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证据时要做好对涉案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人员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的采集、确认工作。合法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
  对于涉案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承办单位、部门在案件调查初期应主动协调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必要时应提请公安部门对涉案当事人予以控制,避免涉案当事人逃逸。各执法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案件调查中或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向市局主管职能处室报告,经主管职能处室核准,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案件承办单位在局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涉案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同时在局政务网站予以公布。公告基本内容为案件和涉案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要求涉案当事人在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等内容。

  三、涉案人员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未接受调查、处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作案件中止调查、处理报告,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刊登的公告和案卷进行归档。

  四、中止案件调查、处理后,由案件承办单位就涉案当事人情况、信息(见附件1)报送市局主管职能处室,由主管职能处室制发《信息通报》(见附件2),向局系统各相关处室、各执法单位、各相关事业单位进行通报,同时在局政务网站上发布。

  各执法单位要向辖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转发通报,限制与涉案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发生业务往来,并要求各单位发现涉案人员线索后及时向市局主管职能处室报告。市局主管职能处室接到线索报告后应及时协调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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