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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发区“零起点”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30

发文字号

湖开发委通[2007]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7-07-30

颁发部门

浙江省湖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湖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发区“零起点”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开发委通[2007]46号

2007年7月30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开发区“零起点”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发区“零起点”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低[2007]112号)文件精神,及湖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开发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落实低保特殊困难群体的大病医疗救助措施,在全区低保家庭中实施“零起点”医疗救助制度,保障低保家庭医治得到及时救助,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广大困难群众最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完善弱势群体医疗救助体系,切实缓解低保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困难。

  二、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零起点”医疗救助对象:户籍在开发区范围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救助标准:每人每年发放医疗券100元(面额为10元、20元)。

  三、医疗券使用范围
  1、医疗券实行定点使用。定点医疗机构为康山街道双塘村、道场村、陆家兜村、黄墅村、沙家浜村、东山村等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妙西镇卫生院,杨家埠镇卫生院及所属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第三人民医院凤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
  2、医疗券仅限于门诊就医时使用。享受对象就诊时同时出具低保证和户口簿,所产生的费用可用医疗券代币结算,不足10元的部分,以现金支付,同时将所支付金额予以记账,在下次就医时结算找兑。

  四、救助办法
  1、每年年初确定救助对象,经所在村、社区公示后,上报区社发局确认,由各镇、街道民政办按名单发放医疗券。
  2、各指定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券使用台帐,对享受对象每次就医情况作详细记录,内容包括就医人员姓名、治疗情况、处方、金额等。
  3、各指定医疗机构,凭享受对象与医疗人员双方签字并已剪角处理的医疗券,与镇、街道进行结算。结算期为上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
  4、当年新增的低保户不享受当年的医疗券,次年开始享受。

  五、资金来源及结算方式
  (一)资金来源
  低保家庭“零起点”医疗救助资金统一纳入开发区新型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款定向使用,专项核算,所需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开发区各承担50%。
  (二)结算方式
  1、区社发局根据上年度各镇第四季度、各街道12月份上报低保人数核算医疗救助资金,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年度分两次将医疗救助资金预拨到镇、街道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年终按实际使用金额与区社发局进行结算,当年节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2、镇、街道与各指定卫生机构每半年结算一次,结算后将名单在村、社区公示。
  3、当年发放的医疗救助券,使用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以就医时间为准。

  六、管理和监督
  1、区社发局负责全区低保家庭“零起点”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医疗券的发放和使用。
  2、区社发局负责各卫生院(站)的相关协调工作,并指导各卫生院(站)做好医疗券使用情况登记工作。
  3、各镇、街道民政办随时掌握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医治情况,指导村、社区民政工作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低保享受资格:(一) 故意改变医疗券使用性质;(二) 任意涂改、伪造、虚报医疗券;(三)自杀或自残;(四)打架斗殴;(五)酗酒;(六)故意违章;(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5、从事医疗券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本实施办法,试行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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