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2017年银川市药品安全效能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市场监管发[2017]242号
2017年6月8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依据《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效能评议考核方案》及考评细则、《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及《工作目标考核细则》、自治区食药局《关于开展2017年药品流通监督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结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内容,为进一步加强2017年银川市药品安全效能考核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重点环节药品安全监管
(一)药品生产企业: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及各县(市)局严格按照《银川市药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药品安全分类管理制度》、《2016年度全区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结果》有关要求,对高风险注射剂生产企业每季度开展1次监督检查,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中心每半年实施1次监督检查。
(二)特殊药品: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及县(市)局按照《关于特殊药品日常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和美沙酮口服溶液配制单位每季度开展1次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其他特药品单位实现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
药品生产企业及特殊药品的监管任务完成时限截止于2017年10月底。
二、开展药品流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一)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各县(市)局、各分局按照《银川市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于7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针对《涉嫌虚挂执业药师人员一览表》中的执业药师信息核查及处罚工作,并于7月20日前上报专项总结及相关报表。
(二)“两小一室”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各县(市)局、各分局按照《银川市“两小一室”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于9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小药店、小诊所(包括口腔牙科诊所)及村卫生室的整治工作,并于每月25日上报当月工作统计表,10月10日前上报专项工作总结。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跟踪检查。各县(市)局、各分局依据《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于10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企业总部注册地址为准)的GSP跟踪检查,并根据连锁企业直属门店数量,按照30%比例开展延伸检查,并于11月5日前上报工作情况。
(四)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各县(市)局、各分局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及重点监管对象“回头看”,提高监督检查覆盖率,截止2017年10月底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并定期(每月5日前)按时上报药品违法行为处罚信息。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局、各分局、市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稽查大队按照自治区食药局在实施全区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过程中下发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及市局在随机督查过程中下发的督办通知的要求,严格监督企业进行全面整改或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三、深入推进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化建设
(一)药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化建设。按照《2017年银川市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药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推进方案》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银川市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药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局、各分局6月底前完成本年度乡镇卫生院及民营医疗机构的药械规范化检查验收工作的40%,10月底前100%完成全市乡镇卫生院及民营医疗机构的药械规范化检查验收工作,并于10月2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及通过验收的企业名单。
(二)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三区乡镇卫生院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年度达到全覆盖,各分局6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工作任务的50%,10月30日前完成100%。
四、做好2017年度药品抽样工作
按照《银川市2017年药品抽样工作计划》安排,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及各县(市)局负责完成生产环节抽样任务;药械稽查大队负责完成中药饮片专项抽样任务;各县(市)局、各分局负责完成药品流通环节、中药饮片评价抽样任务。其中中药饮片专项抽样任务已完成,中药饮片评价抽样截止时间为7月30日,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抽样工作任务截止时间为9月底。
五、深入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
各分局严格按照《2017年度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工作实施方案》完成季度监督检查、考核及上报工作,同时按照方案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拟新增加点位的推荐工作。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要加强对定点单位的巡查工作,年度达到全覆盖,同时在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定点回收单位的年度考核及新增加定点单位的遴选确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