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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05

发文字号

佛府办[2015]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佛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05

颁发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5]40号

2015年8月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该局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市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传真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

  第五条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依法处理的,在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处理违法行为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四)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五)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第八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前主动与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作,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九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违法行为未被行政处罚,但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理措施的,根据提供线索或证据的价值,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级别,分别按案件罚没款金额的10%、8%、6%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违法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涉案货值金额确实无法明确,或者需立案查处,但由于无法明确违法嫌疑人等原因,而未能作出立案或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或涉案货值金额,给予1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四)举报案件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收回)许可证件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给予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五)最终判定为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涉案货值金额为基础予以奖励,低于2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满足上述奖励标准两项以上的,按较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药品添加物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奖励金额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适当上浮1%-2%,或者在规定的奖励幅度内从高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应在收到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获知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二)申请。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三)审批。举报奖励行为由佛山市人民政府授权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发放。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举报奖励相关材料提交佛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手续划拨奖励资金。
  (五)通知。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在获知奖励金额已支付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核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人资料等。

  第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对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粤食安委[2011]1号)第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举报,食品安全相关主管部门可商请佛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奖励。

  第十九条 对农业种养殖(含食用农产品投入品)、食品进出口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等食品安全其他领域的举报奖励,相关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进行认定,并报请佛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佛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对消费者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4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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