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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13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1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13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10]6号

2010年1月13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血液净化技术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凡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均须按照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江苏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107号)的有关规定列入“第二类医疗技术”实施准入管理,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血液净化技术。

  二、拟开展血液净化的医疗机构和已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医疗机构,要对照《规范》标准和要求,认真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务必在1月22日前,向我厅提交《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申请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我厅在接到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将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凡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我厅将准予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并将医疗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拟申请为省级培训基地的医院,请填写《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基地申请书》(附件3),并附具相关材料于1月22日前一并向我厅提交申请。

  四、我厅正在组织制定《血液净化中心(室)建设管理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血液净化治疗技术。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按上述规范,加强建设,严格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规范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对新建、改(扩)建的血液净化中心(室)要充分论证,对已取得技术准入资质的血液净化中心(室)要定期复查,紧抓长效管理不放松,保证血液净化的医疗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申报材料由各市卫生局收齐后统一报送我厅医政处,厅直属医院按属地原则报当地卫生局。联系人:赵莉萍,电话:025-83620876,电子邮件yzc@jsw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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