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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芬药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9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1]1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9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8]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从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芬药品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1]193号

2011年4月19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芬药品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97号)要求,鉴于目前我国市场上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存在严重的心脏毒副作用,且过量服用可危及生命。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决定将其逐步撤出我国市场。为保证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广大参保人员用药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删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复方丙氧氨酚口服常释剂型”(西药第247号)。

  二、我区长期使用右丙氧芬的患者需要逐步停药,在该药调出药品目录的过程中,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衔接,在患者调整用药时按规定支付该药费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撤销该药品之日(2011年7月31日)起停止该药的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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