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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自治区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10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3]6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10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确定自治区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3]662号

2013年12月10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要求,自治区于2008年开展了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确定自治区职业病医院为自治区工伤康复试点医疗机构,研究探索了工伤康复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拟定了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构建了服务工作机制,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满足工伤职工康复需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3]83号)要求,经考察和评估,现确定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职业病医院为自治区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机构应履行自治区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职责(附件1),并在自治区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修订的《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目录》(试行),建立和实施工伤康复标准业务流程,完善业务管理机制,切实保证康复诊疗质量。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有步骤地安排好本地区的工伤康复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职业病医院签订康复服务协议,要将工伤康复费用的支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的重要内容,既要保证工伤人员得到及时的康复,又要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各地不得再定点新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不得动用基金自办或合办工伤康复机构,不得以基金向未列入试点的任何机构支付或变相支付工伤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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