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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入渝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企业信息(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14

发文字号

渝经信盐业[201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14

颁发部门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入渝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企业信息(第一批)的通知

渝经信盐业[2018]4号

2018年2月14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65号)的要求,我委于2018年1月29日函告原重庆市盐务局,将全国有关省级食盐批发企业确认跨区域经营企业信息事宜进行了告知。截止2018年2月13日,收到书面告知食盐批发企业85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合格碘盐碘含量为21-39mg/kg,各入渝经营食盐企业在入渝经营时应严格执行我市碘盐碘含量规定。

  二、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更、销售食盐产品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我委。

  三、本次公告告知信息的食盐批发企业入渝开展食盐销售活动应严格按照《食盐专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的有关规定,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接受监管。

  四、尚未向我委书面告知的跨区域经营企业信息的企业,应按照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要求及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函告我委,以免影响在渝开展合法经营活动。

  联 系 人:杨菲
  电 话:023-63899768
  传 真:023-63895046
  电子邮箱:564328088@qq.com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商务大厦1910室
  邮政编码:4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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