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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执行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无菌药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0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02

颁发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执行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无菌药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的通知

2014年1月2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执行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144号)和《关于无菌药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2013年第5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印发的《关于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未按期通过2010版药品GMP认证停止生产的通知》(冀食药监药生[2013]210号)要求,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市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总局和省局的有关政策要求,切实做好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

  二、各市局要加强监督,未通过药品GMP认证(2010版)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最终包装,但尚未完成检验的产品,可继续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最终包装的产品不得放行上市,一律监督销毁。

  三、各市局要特别加强对未通过药品GMP认证(2010版)停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的原、辅料的监督管理,采取严控措施,加贴封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给社会带来危害。

  四、各市局要于2014年1月5日前,将辖区内涉及应停产企业或车间的名单及监督检查情况,加盖公章,报送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详见附件),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刘颖
  联系电话:0311-83720079
  电子邮箱:liuyingjiayou020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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