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8年6月26日
社会各界: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度的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现将我局起草的《邹平县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27日至7月3日。
联系单位: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李新熠
联系电话:(0543)4268677
通讯地址:邹平县鹤伴二路679号 邮编:256200
电子邮件:zpfdafgg163.com
邹平县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监督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安全责任,根据
《食品安全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邹平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当地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等的有关信息列入黑名单,统一通过当地政府信用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制度。
社会公示时,当事人相关个人信息(如住址、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 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邹平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做好黑名单的申报、审定、公示、撤销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第二章 纳入范围
第七条 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产品注册证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第八条 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第九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纳入黑名单公布。
第十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在本年度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被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二)发布严重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相关产品,情节严重的,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黑名单的。
第十一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同一年度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累计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同一问题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引发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四)拒不接受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五)其他造成较大社会危害,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章 信息评定及公布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实行动态个案评定和发布管理制度。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月初,梳理辖区内行政相对人情况、本季度以来已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已判决的刑事案件,列出《拟提请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单位名单》(附件1)。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告知《拟提请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单位名单》当事人,当事人可在7天内提出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无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监管部门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下旬做好对《拟提请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单位名单》的集体讨论和审定。经审定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及时填写《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名录》(附件2)报县政府信用公示平台公示。
(四)信息发布。公示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姓名和职务、主要违法事实、处罚情况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实行定期销榜管理制度。
(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期限应当与法律法规规定和被限制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布期限为2年,以向社会公布之日起计算。
(二)“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可提出销榜申请,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食品药品黑名单销榜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整改材料。
(三)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整改到位,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予以同意销榜,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备查数据库。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标。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涉及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申报许可或被聘用到法律禁止岗位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司法机关通报的刑事处罚案件相关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