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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06

发文字号

黑卫科教发[2016]1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0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卫科教发[2016]121号

2016年6月6日

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委(局),各国家级、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基地,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与管理工作,加强国家级和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其它协同基地的管理和内涵建设,保障我省住培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基地内涵建设,保障我省住培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4]48号)、《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黑卫科教发[2014]149号)、《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黑卫科教发[2015]165号)等系列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住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标准统一、合理布局、满足需求、协同发展”的原则,发挥国家级住培基地的优势,充分利用省级住培基地及其它协同单位的优势资源,加强我省住培基地内涵建设。努力构建起以国家级住培基地为主,省级住培基地及其它协同单位为补充,能够满足我省住培要求,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住培基地。

  第三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是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财政部认可公布的培训基地。包括西医及中医类别培训基地。

  第四条 省级住培基地主要从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遴选,基本符合国家住培基地标准要求,并应与一家国家级住培基地协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将从省级住培基地中择优分批推荐申报国家级住培基地。

  第五条 其它协同单位主要从具有优势专科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中遴选,基本符合国家专业基地标准要求,与国家级住培基地或省级住培基地协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第二章 协同要求

  第六条 协同住培的基地主要包括省级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以下简称协同基地)。住培基地协同是指以国家级住培基地为主体,联合协同基地,共同承担住培工作。

  第七条 住培基地之间相互协同必须经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认定,采取自愿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同质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每个国家级住培基地可以联合协同基地数不得超过3家。国家级住培基地应承担协同基地培训学科总轮转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协同基地的专业基地,原则上应为本协同基地中的优势专业基地。省级或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可优先考虑。协同基地原则上应承担该培训学科总轮转时间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培训基地由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实行动态评估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做好住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与协同基地应共同成立住培协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住培协同培训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级住培基地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协同基地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双方住培的主管部门、医政、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任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与协同基地,应签订住培协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职责,严格执行协议规定。

  第十三条 协同基地应成立相应各级住培管理组织机构,设住培专职管理部门,并根据住培招收规模及承担工作量,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国家级住培基地应加强对协同基地住培管理人员的指导与培训。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在住培招收中应综合考虑协同基地的专业基地招收容量,统筹设计住培招收计划。国家级住培基地及协同基地,应统一进行住培招收考试及录取等工作,协同基地的招收信息数据以国家级住培基地为单位上报,国家级住培基地负责全部住培招收数据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培训过程管理由培训对象所在培训基地具体负责。国家级住培基地应对协同基地在培训计划制定、过程考核、师资培训与考核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协同基地应主动配合,自觉接受国家级住培基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对象如因管理不严出现未按国家培训内容与标准进行临床轮转及其它问题时,由所在住培基地负责。国家级住培基地负有指导、监督、管理不善的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应与协同基地共同制定住培考核管理相关制度及实施办法,加强培训过程考核管理。培训对象过程考核管理由所在住培基地负责,国家级住培基地对协同基地培训对象考核管理负有指导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培训对象住培结业考核以国家级住培基地为申报单位,国家级住培基地应加强对协同基地结业考核报名的组织、审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对象结业考核结果将作为国家级住培基地、协同基地住培工作评估检查的重要指标及内容。

  第二十条 培训对象完成全部培训计划与内容,过程考核及结业考核合格,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只注明国家级住培基地,不注明协同基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大对协同基地师资的培训管理力度,规范开展各项教学活动,提升师资带教水平。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应协助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对协同基地住培工作的质量监控,定期开展各类检查,并及时推进整改。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应加强对协同基地住培管理档案建设的指导,培训对象培训过程中有关档案资料由所在国家级住培基地或协同基地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协同基地,未按国家培训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培训,管理混乱,培训对象反应问题突出,如经查实,将给予住培基地全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住培基地资格。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与协同基地均应加大住培投入,确保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享有所在住培基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国家级住培基地与协同基地,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中央财政住培补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应加强对协同基地培训条件建设的指导。双方可共享临床技能实训中心、住宿、餐饮等资源,保障培训对象住培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西医及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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